- 2021-06-04
- 来源: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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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纵深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强化企业属地登记管理,服务 中心城区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 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汕尾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印发了《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、区商事主 体登记权限的通知》(汕市监〔2021〕6 号),对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权限进行调整。现就市市场监管局与城区市场监管局商 事主体登记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市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
(一)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%以上股份的有限公 司;
(二)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;
(三)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、外国(地区)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;
(四)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原因需要在市局 登记的企业;
(五)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以及住所在汕尾新区范 围内的企业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市或城区市场监管局登记;
(六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应当由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 局授权市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其他商事主体。
(七)原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存量企业,由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变更、注销等事宜。
二、城区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
(一)辖区内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、营业单位;
(二)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;
(三)辖区内个体工商户(可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委托所属镇(街道)登记);
(四)异地迁入城区辖区内的企业;
(五)上级登记机关授权登记的其他商事主体;
(六)其他应由区局登记的商事主体。
三、登记权限实施时间
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,市市场监管局与城区市场监管局按 照上述登记权限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相关事宜。
特此公告。
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1 年 6 月 2 日